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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艳来与被执行人闫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艳来,闫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解艳来。被执行人闫磊。被执行人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艳来与被执行人闫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巧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