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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晋城市海纳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劲松、山西沁水恒利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海纳工贸有限公司,张劲松,山西沁水恒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487号原告晋城市海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法定代表人张俊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岩岩,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劲松,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开发区。被告山西沁水恒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海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劲松、被告山西沁水恒利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海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