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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西军与吴选民、吴选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军,吴选民,吴选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59号原告刘西军。被告吴选民。被告吴选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军与被告吴选民、吴选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西军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西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西军承担。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