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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井其、陈兆山等与陈兆奎、周介(界)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魏井其。申请执行人陈兆山。申请执行人陈记成。申请执行人陈继友。被执行人陈兆奎。被执行人周介(界)平。被执行人陈记娣。被执行人李国叔。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与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河开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借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00元,由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负担(四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并明确要求不需要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河开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四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