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中立与汤广海、王湘玲、曹文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广海,王湘玲,曹文田,刘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广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湘玲。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文田。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中立。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广海、曹文田、王湘玲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明团民初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团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