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中立与汤广海、王湘玲、曹文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广海,王湘玲,曹文田,刘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广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湘玲。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文田。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中立。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广海、曹文田、王湘玲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明团民初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团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