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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女娃申请执行雷二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雷二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6号申请执行人高女娃,女,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百货公司巷。被执行人雷二浪,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系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砖窑镇府职工。申请执行人高女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雷二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雷二浪于2016年4月15日将案件款全部兑付完毕。本院认为,申请被执行人雷二浪兑付了全部案件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