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53号原���吴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学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