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根付、刘红伟等与谢民华、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根付,刘红伟,谢民华,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付。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伟,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以上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查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民华,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李根付,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翊伟,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李根付、刘红伟因与被上诉人谢民华、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霖卫浴”)、刘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2日,刘翊伟、美霖卫浴向谢民华借款200万元,并向谢民华出具借条及确认书各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谢民华现金2000000.00元,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09月12日起至2014年09月19日止,约定利息:每天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违约责任:借款人到期2014年09月19日如不能全部履行还款责任,则自愿接受除约定利息外每日4000元,肆仟元罚款,借款人一(签章)刘翊伟,身份证号:××,电话:159××××2122,借款人二: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刘翊伟,2014年09月12日”;确认书内容为:“关于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及刘翊伟借谢民华款一事我公司已确认收到该笔2000000元(贰佰万元整)借款,谢民华已履行了借款,刘翊伟,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加盖印章),2014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后,刘翊伟、美霖卫浴未偿还谢民华借款200万元,谢民华诉至该院,2014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调解书,谢民华与刘翊伟、美霖卫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翊伟、美霖卫浴于2014年10月23日偿还谢民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刘翊伟、美霖卫浴承担,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美霖卫浴向我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29日,我院作出(2015)许民申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以美霖卫浴称借款不真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美霖卫浴的再审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谢民华与刘翊伟、美霖卫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该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许民申字第35号民事裁定确认了以下事实:朱焕霞在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12日收到案外人转来的200万元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美霖卫浴转账支出200万元。美霖卫浴提交的其公司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及往来历史明细单,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刘翊伟与朱焕霞等人恶意串通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综合现有证据,认定美霖卫浴称借款不真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美霖卫浴的再审申请。综上,该院认为李根付、刘红伟称谢民华与刘翊伟、美霖卫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证据不足,故李根付、刘红伟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综上,遂依法判决驳回李根付、刘红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根付、刘红伟承担。上诉人李根付、刘红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公。美霖卫浴与谢民华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谢民华不具备出借能力,也不存在转款事实,所谓转款是转款给朱焕霞,再由朱焕霞转款给美霖公司不符合生活常识,对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美霖卫浴予以否认。且刘翊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对借贷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不符合常理。该案是虚假诉讼,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谢民华辩称,三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美霖卫浴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但贵院审理后驳回其再审申请,所以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美霖卫浴辩称,我公司没有收到谢民华所谓的款项,如果需要与我公司发生借贷,则不需借助朱焕霞之手,谢民华该行为不符合常理。朱焕霞在转载记录中标明的还款而不是借款,因此应撤销调解书。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根付、刘红伟认为谢民华与美霖卫浴、刘翊伟之间的债务关系不真实,但未就此提供证据,结合谢民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谢民华诉刘翊伟、美霖卫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属虚假诉讼,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根付、刘红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随成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