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054号原告朱某,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被告曾某,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丽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