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574号原告曾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覃仁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