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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574号原告曾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覃仁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