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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胥利剑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胥某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赵某某,女,1956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济南四建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人胥某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济南市。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赵某某控诉被告人胥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6)鲁0105刑初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原审自诉人赵某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自诉人赵某某诉称,被告人胥某某诬告陷害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告人胥某某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诬告陷害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自诉人赵某某对被告人胥某某的刑事控诉。裁定送达后,原审自诉人赵某某不服裁定,以“1、原审法院未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违法,2、原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依法判处胥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审查的内容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诉胥某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予以证实且所诉事项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锦铭审 判 员  赵从明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