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张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张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19号原告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东昌府区区建设东路五号5楼。法定代表人张士伟,经理。被告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北段三里井新村。法定代表人赵虎,经理。被告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张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站前街路东土地(土地证号聊国用(2003)第174号古变272号)及该宗土地上在建楼房一座(申请保全金额26**万元)。原告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聊国用(2001)字第842号土地及交纳保证金2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原告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聊国用(2001)字第842号土地一宗。二、查封被告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站前街路东土地(土地证号:聊国用(2003)第174号古变2**号)一宗及该宗土地上在建楼房一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法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