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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胜平抢劫罪刑法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胜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3号罪犯陈胜平,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1)岳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陈胜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2)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02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2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4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虽系病犯,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2.8分。2013年2月25日该犯因抗拒劳动改造被禁闭十五天,于2013年3月31日扣考核分2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胜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