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青春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春,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春,女。被执行人:王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春与被执行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王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160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