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201号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东武,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费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军代审 判员  陆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