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2016)湘09刑初9号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刑初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国,男,1966年6月15曰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夏某育,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公二刑诉字(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国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俊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国及辩护人夏某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谌某国与妻子即被害人谌某球在安化县东某镇辰某村的家中看电视时,因家庭琐事和怀疑谌某国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抓扯。谌某球将谌某国的脖子处抓伤之后,谌某国双手掐住谌某球脖子,至谌某球停止挣扎后又拿起一根电线勒其颈部,后致谌某球死亡。同年3月6日凌晨,谌某国将谌某球的尸体运至屋后的山上,将尸体掩埋。当日下午谌某国到其岳父家,谎称谌某球已于前一天回了娘家,之后又与谌某球的妹妹蒋胡某一同到东坪派出所以谌某球失踪为由报案。2015年4月22日,蒋胡某根据附近群众提供的情况在山上找到一具尸体并报警。经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谌某球系被他人勒颈或扼颈致窒息死亡后被埋尸。2015年4月22日22时,谌某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物证提取、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病理诊断图文分析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谌某国到案经过说明,谌某国与谌某球的户籍证明和手机通话详单,谌某国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谌某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谌某国辩称自己不是杀害谌某球的凶手,谌某球系被他人所害。被告人谌某国的辩护人提出,谌某国与谌某球的夫妻关系较好,谌某国不具备一定要致谌某球死亡的犯罪动机和主观心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谌某国对谌某球死亡原因的有罪供述,在细节上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不相符,被害人谌某球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请求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谌某国与被害人谌某球躺在自家卧室的床上看电视,因谌某国与她人之间的男女关系问题,谌某国与谌某球发生争吵和扭打,谌某球用手抓伤谌某国的颈部。谌某国左脚跨过谌某球的身体,坐到谌某球身上,将谌某球按在床上,双手用力掐住谌某球的脖子,直到谌某球停止挣扎,谌某国才将自己的手松开。谌某国下床拿了一根红色电线,回到床上再次坐到谌某球的身上,双手各持电线的一端,将电线按顺时针方向将谌某球的脖子缠绕一圈,在谌某球脑后交叉。接着谌某国双手拳心朝上抓住电线用力对拉,直到谌某国感觉谌某球没有气息后才松手。随后谌某国用被子盖住谌某球的身体,将谌某球的手机关机。2015年3月5日下午,谌某国将谌某球的手机电板取下,将已取下电板的手机和谌某球的身份证放到自己身上,决定将谌某球埋到自家屋后一个小地名叫“向某湾里”的山上。2015年3月6日凌晨,谌某国在卧室里捡起勒谌某球的电线,用电线将自家的两把锄头捆好,穿了一双套鞋,将捆好的锄头和谌某球的尸体一起运至“向某湾里”的山上,用锄头挖好坑,将谌某球的尸体掩埋,用脚将掩埋尸体的土堆踩紧,并搬了一块黑色大石头压在土堆上面作为标记。接着谌某国原路返回,将电线丢弃在“向某湾里”,并在回家后换下套鞋。2015年3月6日7时许,谌某国将已被取下电板的谌某球的手机,丢弃在一个小地名叫“孟某坡”的山沟里。当天下午,谌某国到岳父家,谎称谌某球已于前一天回了娘家。2015年3月8日,谌某国以谌某球失踪为由,向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报案。2015年4月22日,谌某球娘家的亲属在安化县东某镇辰某村“向某湾里”的山上发现了一具尸体并报警。经物证鉴定和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为谌某球,谌某球系被他人勒颈或扼颈致窒息死亡后被埋尸。案发后,谌某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安化县公安局安公(刑)受案字(2015)0451号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证明2015年4月22日19时17分,安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东坪派出所的电话报警,称当日19时许,在东某镇辰某村一小地名叫“青某界”的山上,发现一具被人为用土掩埋的女性尸体,清理掩埋的泥土后经人辨认,系2015年3月8日东某镇辰某村二组村民谌某国报警所称的其失踪老婆谌某球的尸体。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谌某国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谌某球尸体被发现当晚将谌某国抓获归案,谌某国对其杀害谌某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安化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7月7日,本案办案民警随案移交了一根长约75厘米的红色电线。3、户籍信息,证明谌某国、谌某球的身份信息情况。4、证人蒋胡某的证言,证明谌某球平时用的手机是一台白色的直板手机,号码是1877375****。2015年3月6日早上9点多钟,她打姐姐谌某球的电话显示无法接通,她打姐夫谌某国的电话显示关机。3月7日中午,谌某国到她娘家找谌某球,说谌某球于3月6日早上6点多钟出门后不知去向。当时谌某国身上有一些伤,她怀疑姐夫跟姐姐打了架,加上她姐夫在外面有外遇,所以她怀疑谌某球的失踪与谌某国有关。3月8日,她和谌某国一起到派出所报了案。4月22日下午,她听说蒋某琴、谌某桃在谌建化屋后面的山上摘茶的时候,在松树山里看见一堆土。她喊了娘家人谌某先、谌次某、谌某松、谌某开、谌某中一起上山查看。她们在山脊上面的松树堆里看到了一个坟堆,盖土是新鲜的,土堆上面压了一块脸盆大小的石头,另有一根干枯的松树枝盖在上面,土堆下边压着一棵大松树。谌某开拿锄头耙土堆,耙了一段时间后就看见了一堆白色的东西。这时,她打电话向东坪派出所的民警报告了现场的情况。派出所的人过来后继续耙土,民警问她谌某球身上有什么特征,她告诉民警谌某球的左手中指伸不直。然后民警喊她去看,她看见尸体左手中指是弯曲的,她就确定尸体是谌某球的,然后现场就没有再动了,直到第二天才重新挖开。等到将尸体还回屋里后,她才看见尸体穿的红色内衣,耳朵上面的耳环还在,是谌某球平常一直戴着的。5、证人某跃的证言,证明阿姨蒋胡某告诉他,2015年正月十四日下午四点多,蒋胡某给他母亲谌某球送了元宵和鱼;正月十五日蒋胡某给他父母亲打电话,但两人的电话都没有打通;正月十六日他父亲才告诉蒋胡某,说他母亲谌某球不见了。民警发现他父亲脖子上有伤,他父亲讲是山上的竹尖划伤的。6、证人蒋某琴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日中午,她和谌某桃一起到山上去摘野茶,她们往谌某桃屋后背的青某界山中走,到了山上后两人分开,谌某桃沿着山弯里往山上走,她是往山坡上走的。她在山坡上跟着茶树一棵一棵摘,走到了一个小“山凸”上,“山凸”上恰好有两棵长得很好的茶树,她走近一看,发现茶树之间有一个用土堆起来的小“土凸”,土还比较新鲜,像坟堆一样,上面有很多蚂蚁在爬,还压了一个脸盆大小的砂石头。她打电话给谌某桃,说有一个好把戏,要谌某桃过来看。谌某桃过来后,她指着小“土凸”对谌某桃说,“只怕谌某球被人害了埋在这里”。她回家后将这件事告诉了她男人,她男人讲要想个办法告诉谌某球的娘家人。7、证人谌某桃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日下午两三点钟,她和蒋某琴在青某界摘野茶,当时蒋某琴在山中间摘,她在离蒋某琴四五十米的下面弯里摘。摘了一二十分钟后,蒋某琴打电话给她,说“你快过来,我发现了一个好把戏”。她赶到后,蒋某琴指着山中茶树边上的一个土堆说“你看这个土堆,像坟一样,不会是谌某球吧”。她看了那个土堆,是新堆的,不是很大,上面压了一块脸盆大的石头,土堆上面布满了蚂蚁,有很多小孔,土堆下面不远处有一棵直径20多厘米的松树。后来蒋某琴应该把这件事跟谌运清说了,然后村民们就在她们发现的土堆里发现了尸体。8、证人谌运清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日晚上6点多钟,他听堂客蒋某琴说,当天蒋某琴和谌某桃在谌建化屋后面的山上摘野茶时,看见一个新鲜的土堆,上面有蚂蚁爬,他马上想到了谌某球在正月间失踪的事情。4月22日,他把事情告诉了谌益某,并且将具体的位置都指给谌益某看了。之后,谌某球娘家的人就在那个土堆里挖出了失踪的谌某球。9、证人谌某先的证言,证明2015年正月十六日下午,他听谌某国讲,“正月十五日那天谌某球到娘家去,直到正月十六日在谌某球娘家都没有看见谌某球”。村上以为谌某球在山上寻了短见,还组织人到山上踩山。2015年4月22日,蒋胡某打他电话,说有人在山上看见了土包,谌某球有地方找了,要他一起去山上看。他和蒋胡某、谌某松、谌次某、谌某中、谌某开一起在山上找了一个半小时才在“水口山”找到一块新挖过的土,土堆上面放了两个松树枝,叶子都掉了,有一头放了一个比较大的黑色石块。谌某开用他带去的扁锄头挖这个土堆,土堆里面已经有很多蚂蚁了。挖开一点之后就发现里面是一具尸体,尸体上也爬满了蚂蚁,头是放在石头的那一头。尸首是女的,面朝上,当时只挖出了面部和手,尸体还没有完全挖出来就报了警。后来法医到了现场,把尸首完全挖出来,他只看到衣服是带红色的,因为谌某球的左手中指不能伸直,而尸首的左手中指也是弯的,他们就确定发现的尸体是谌某球的。发现尸体的地方距离谌某国家有一里多路,要过公路,从公路后侧上山,埋尸的地方是块小坪,有两棵大松树,下面是竹山,上面是松树林。10、证人谌某开的证言,证明2015年正月16日,他在谌完军家喝三朝酒时听村上的人说谌某球不见了。谌某国和蒋胡某还请了他和一些村民到山里踩了七、八次山,但是都没有找到。2015年4月22日下午5点半钟左右,他在自家山上作玉米土,谌某先两口子告诉他有人在山上看到了土包,要他一起去挖开看看。他跟着蒋胡某、谌某松、谌某先、谌某中、谌次某一起,在“水口山”上面找了个把小时,才找到一个土包。土包上面爬满了蚂蚁,放了一块很大的黑色石块和两个叶子都掉光了的松树枝。他用谌某先带去的锄头把土堆上面的土慢慢刨开,发现里面是一具尸体。尸体当时露出了头和手,尸体头朝放石头的那一边,略微有一点向山下方向倾斜。尸体穿着一件红色的衣服,手是平放的,头面部完全腐烂,他们看了觉得像是谌某球,就打电话报了警。法医到现场把尸体完全挖出来,经过询问蒋胡某,了解到谌某球的左手中指不能伸直,而尸体的左手中指也不能伸直,才确定尸体就是谌某球。掩埋谌某球尸体的地方,距离谌某国家有一里多的路程,就在公路的后侧山上。埋尸的地方是平的,下面有两棵大松树,有个小坪,坪下面是竹山,坪上面是松树林。11、证人谌某松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6日上午10点多钟,他在辰山“孟某坡”的一条水沟边的小沙滩上,捡到了一个手机,当时手机的一半都埋在沙里。手机是白色的,没有电池,也没有手机卡,装电池的部位写有“IKAA”字样。从谌某球失踪到他捡到手机期间,当地下过几次雨,“孟某坡”的这条水沟应该涨过几次水。2015年4月22日下午6点多钟,蒋胡某找了他和谌某先、谌某开、谌次某、谌某中5个人,到一个小地名叫“向某湾里”的山上找到了一个土包。土包上面压了一块大石头,土包旁边长有大松树,谌某开用锄头耙开土包,发现里面埋了一个人的尸体,是面部朝天埋的,露出了头部,他们就停止挖土,并要蒋胡某打电话报警。等到法医和民警到了之后,经过询问蒋胡某,知道谌某球的左手中指不能伸直。他们在民警的指导下挖开土堆,看见尸体的左手中指不能伸直,确定尸体就是谌某球。第二天,他看见尸体穿的是红色衣服。2015年4月25日,他听说办案民警在找一个手机,且跟谌某球的死有关,就把自己于2015年4月6日捡到的手机交给了民警。12、证人谌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蒋胡某听说“向某湾里”有一个新坟堆,就在当天晚上6点多钟叫上他和谌某开、谌某先、谌某中、谌某松等亲戚到“向某湾里”去找。谌某开用锄头耙出了一个人头,蒋胡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询问谌某球有什么体貌特征,蒋胡某说谌某球的左手中指是弯的,伸不直,民警把尸体的左手掏出来,发现中指是弯的。当天晚上,他和谌某开、谌某中及民警守在现场。第二天民警把尸体挖出来,尸体是面部朝天躺着的,穿的是红色衣服。13、证人谌某中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下午,蒋胡某说谌某球的事情有线索了,带着他和谌某开、谌某先、谌某松到“向某湾里”找人。他们找了个把小时,在“向某湾里”一个小山坡上、旁边有两棵松树的地方发现一个新堆的土堆,上面有好多蚂蚁在爬,土堆上面放了些松树枝,压着一块大石头。谌某开用锄头把土耙开,耙出一个人头来。他们没有再继续挖,蒋胡某就报了警。民警赶到后问谌某球的体貌特征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蒋胡某说谌某球的左手中指是弯的。民警把尸体的左手掏出来,发现中指是弯的,就安排他和谌某开守,直到第二天民警才把尸体挖出来。14、证人蒋某生的证言,证明他和妻子谌某珍有三个女儿,二女儿蒋宜球嫁给谌某国之后,登记户口时搞错了,户籍上的名字变成了谌某球。2015年正月十六日,谌某国去别人家喝三朝酒时,有人看到他脖子上两边都有抓伤的伤痕,谌某国自己说是在山上做工夫时被刺伤的。谌某球跟谌某国平时的夫妻关系就不怎么好,谌某国在外面作风不正派。15、证人谌某珍的证言,证明谌某球本来姓蒋,办户口时把姓搞错了,写的是谌某球。2015年正月十五日早上五、六点钟,她打谌某球的电话,想要谌某球到家里来吃饭,但谌某球的电话无法接通,她再打谌某国的电话,提示关机。她一共给谌某球、谌某国打了七、八次电话,持续了大约一、二十分钟。后来她看到谌某国的脖子被抓烂了,谌某国说是在竹山拖竹子划烂的。16、证人邓某珍的证言,证明她眼睛不看见,最后一次知道谌某球是2015年正月十四日晚上6点多左右,当时谌某国在屋外面,谌某球喊谌某国到房里去。当天白天,谌某国和谌某球没有吵架,晚上她睡觉后,不知道谌某国和谌某球有没有吵架。正月十五日那天,她做了元宵叫谌某国和谌某球吃,谌某国说谌某球回娘家去了,当天吃晚饭时,谌某国说谌某球还没有回来。17、证人谌接先的证言,证明他们两夫妻和谌某国、谌某球生活在一起,他和妻子年纪大了,耳朵都不怎么听见。平时谌某国和谌某球一般都睡在边上的木屋子房间里,与他们两夫妻的房间中间隔着堂屋。他最后一次看见谌某球是2015年正月十四日晚上,他和妻子一起把鸡赶进鸡笼,看到谌某国站在屋外面,谌某球喊谌某国回屋里,谌某国说“你还没有捡拾呢”。等他们赶完鸡,谌某国已经进了房间,随即谌某球也进了房间,然后他和妻子就睡了。当天晚上,他和妻子回房后,他没有听到过谌某国吵架之类的动静。第二天他女儿托人带来了一些元宵,他和妻子就叫谌某国和谌某球一起吃,当时只有谌某国来吃了,谌某国说谌某球一大早就回娘家了。到晚上也是谌某国一个人来吃的晚饭,他们问谌某球回来了没有,谌某国说谌某球不会回来。到正月十七日,有很多亲戚在找谌某球,他才知道谌某球失踪了。18、证人仇某莲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5日,她和蒋某娣、蒋东科一起准备打牌,因为还少一个人,她就到谌某国屋门口喊谌某球,屋里没有人答应,她推开谌某国家客厅的门,看见谌某国在屋里看电视,她问“谌某球呢”,谌某国回答“回娘家去了”。19、证人谌某先的证言,证明有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到“向某湾里”挖笋子,看见一根大概1米左右的红色电线,他捡了这根电线系住他装笋子的袋子,把装笋子的袋子连同电线一起带回了家。几天后,他听村支书说谌某球死后,公安机关在找一根电线,就把自己捡电线的事情告诉了村支书,把这根电线交给了民警,并带领民警到他捡电线的地方看了。20、证人谌益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早晨7点钟左右,谌运清在庵堂边告诉他“我堂客在对门山凸上摘茶时看见一个埋得不深的土包子,有蚂蚁爬,只怕就是埋的谌某球”。他吃完中饭后,认为这件事必须要告诉谌某球娘家的人,就请谌水先喊蒋胡某过来,将事情告诉了蒋胡某。蒋胡某就喊了谌某先等人去挖那个土包子,挖开以后通过辨认确定是谌某球。21、证人蒋某娣的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之前的两三个月,她的男人到江苏务工时,她就和谌某国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3月5日下午,她问谌某国“宜球到哪里去了”,谌某国讲到娘屋里去了。到正月十六日,发现谌某球没有去娘家,村上人到处找了一天。正月十七日,她遇见谌某国后问“找到人了吗?”谌某国讲“没有,宜球讲出去打工了”,她又问“谌某球的手机打不通是怎么搞的?”谌某国讲“可能是出去了,打不通了”。2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24日12时01分至12时07分,办案民警在谌某国家的里间卧室书桌上依法提取一块白色手机电板,上面标示有“CIKAA”字样,锂离子电池,民警扣押了该电板。2015年4月24日13时21分至13时32分,办案民警在谌某国家的堂屋仓房内依法提取红色电线一卷,雨靴一双(雨靴上标有“上海康迈达”字样)。2015年4月25日14时02分至14时10分,办案民警在东某镇辰某村谌某松家,依法提取了2015年4月6日上午谌某松在“孟某坡”山沟下一沙滩上捡拾的一台白色手机(特征:白色,粉红色边,“CIKAA”字样,型号“A”,机串号860227011224399,无电板,无手机卡)。提取后,谌某松带领民警指认了捡拾地点。2015年4月25日17时34分至17时57分,办案民警在谌某先家中依法提取了谌某先在“向某湾里”捡的一根红色电线。提取后,谌某先带领民警指认了捡拾地点。2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24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谌某国带领办案民警在东某镇辰某村“孟某坡”位置,指认在将谌某球尸体掩埋后于2014年3月6日凌晨将谌某球的手机和身份证丢弃于“孟某坡”的山沟中的具体位置。2015年5月14日9时45分至10时30分,谌某国带领办案民警对杀害谌某球的现场(谌某国家的里间卧室)、抛尸路线、埋尸位置及掩埋尸体后丢弃勒谌某球颈部电线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指认。24、益阳市中心医院病检号为A1504462的病理诊断图文分析报告,证明病理诊断为肌肉脂肪组织内出血,分析小结为根据标本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外伤所致颈部肌肉及脂肪组织内出血。25、益公物鉴(理化)字(2015)23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5年4月22日,安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在安化县东某镇辰某村一小地名叫“青某界”的山上发现一具被掩埋的女性尸体,由法医提取尸体肝胃组织,于2015年5月14日将送检物证“04201503960001”和样本“女尸部分肝胃组织,约100g”送检,鉴定要求为“常用安眠镇静药物、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定性分析”,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04201503960001号检材中未检验出巴比妥、苯巴比妥、速可眠、苯妥英、利眠宁、安定、硝甲安定、氯硝安定、舒乐安定、阿普唑仑、氯丙嗪、丙米嗪、阿米替林、氯氮平、咪达唑仑、毒鼠强、甲胺磷、敌敌畏、马拉硫磷及特丁硫磷成分。26、益公物鉴(法物)字(2015)399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提取谌某国和某跃血样,于2015年5月15日送检,进行DNA检验。送检物证及样本:1、受害人双手指甲,标记为1号检材;2、查获的红色电线一根,标记为2号检材;3、谌某国的血样,标记为3号检材;4、某跃的血样,标记为4号检材;5、未知名女尸肋软骨,标记为5号检材。鉴定意见:1、送检的1、2号检材未检出STR分型,无法比对;2、送检的5号检材上检出的基因型,经18个STR基因座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和突变的情况下,5号检材是4号检材某跃的生物学母亲。27、益公物鉴(法物)字(2015)887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提取谌某球父亲蒋某生的血样,标记为1号检材,谌某球母亲谌某珍的血样,标记为2号检材,于2015年11月3日送检,与益公物鉴(法物)字(2015)399号物证鉴定中所检检材进行DNA比对检验,鉴定意见为:经18个STR基因座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和突变的情况下,送检的1、2号检材与益公物鉴(法物)字(2015)399号鉴定中5号检材检出的基因型符合遗传关系。28、公(安)鉴(尸)字(2015)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22日,安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在安化县东某镇辰某村一小地名叫“青某界”的山上发现一具被掩埋的女性尸体。安化县公安局法医于2015年4月23日13时30分至同日16时30分对该未知名成年女尸进行了检验,鉴定要求“个体识别,死亡原因、时间、性质分析”。尸表检验为:尸体已高度腐败,双耳垂部可见黄色金属耳环,颈部皮肤肉眼观未见明显外伤痕,余体表亦未见明显外伤痕,左手中指呈屈曲僵硬畸形。解剖检验为:尸检提取颈部皮肤、肌肉,双侧眼脸进行病理检验,提取肋软骨进行尸源认定,提取部分肝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进行常规毒物检验。分析说明:1、死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2、死者符合勒颈或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且死者尸体被掩埋在土中,自己不能形成,应为他人所致;3、根据尸体腐败程度,结合死者被掩埋在土中及当地的气温较低等情况综合分析,死者的死亡时间应在据发现时间一个月以上。鉴定意见为:1、该未知名女尸在排除同卵双生和突变的情况下,是某跃的生物学母亲,即谌某球;2、死者谌某球符合被他人勒颈或扼颈致窒息死亡后被埋尸。29、安公(刑)勘(2015)03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安公(刑)勘(2015)06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和尸体掩埋的方位以及中心现场情况。30、2015年4月23日,安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4月23日15时50分至16时10分,民警在谌某国家提取谌某国掩埋谌某球所使用的齐锄头和撇锄头的情况。31、《谌某国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5年4月22日19时许,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接蒋胡某报警,称“在东某镇辰某村一小地名叫青某界的山上,发现一堆新土堆,经人挖开一部分土之后,土堆里为一具尸体,怀疑所埋死者为谌某球,请求出警”。该所民警根据之前调查的情况,赶赴安化县龙塘乡某跃住处,找到谌某国,要求其协助调查,当晚22时谌某国被带至东坪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32、安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制作说明,证明2015年4月23日至24日,办案民警在安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第二讯问室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谌某国进行了三次讯问;2015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8日办案民警分别在安化县看守所讯问室对谌某国进行了讯问;这6次讯问,民警分别使用安化县公安局和安化县看守所监控系统,对讯问的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整个摄录过程无剪辑、中断,视频资料使用U盘拷贝后共制作光盘6张。33、2015年9月29日,安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说明,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青某界”与谌某国供述的“向某湾里”系同一地带的不同称呼。从安化移动公司调取的谌某球手机号1877375****的串号为860227011224390,扣押的手机后盖内的串号为860227011224399,经公安机关与移动公司确认,虽两者间存在最后一位数字的差异,但能确定二者皆为同一手机所有,故本案中扣押的手机就是谌某球生前使用的号码为1877375****的手机。34、通话详单,证明号码为1877375****(谌某球使用)的手机在2015年3月份的通话信息情况,在谌某球失踪的当天,谌某球的手机没有与外界联系;号码为1378672****(谌某国使用)的手机在2015年3月份和4月份的通话信息情况。35、被告人谌某国供述:他的老婆名叫谌某球,又名蒋宜球。谌某球生前使用的手机是一台白色直板机,号码是1877375****。2015年3月4日晚上6点多钟,他站在自家阶基上吸烟,谌某球在阶基上洗脸,谌某球对他讲“你怎么还不去床上面睡觉”,他回答“急什么,你都冒捡拾”。然后他到外间卧室打开电视机,脱掉外衣躺在床上看电视。谌某球搞完自身卫生后,也脱了外套,穿着淡红色的内衣躺到床上他的右手边一起看电视、聊天。大约晚上10点多钟,在两人聊天时,因他与蒋某娣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问题,两人发生争吵。谌某球用右手扇了他一个耳光,他也来了火,挥起右手扇了谌某球一个耳光。接着两人在外间卧室的床上打起来,相互抓、掐、扇耳光,谌某球抓着他颈部的衣服,将他的颈部用手指抓出了几道印记,他当时没有发现,只是感觉到有点痛。谌某球抓了他一爪后,他来了燥火,于是双手掐住谌某球的脖子对扣,左脚跨过谌某球的身体,坐到谌某球身上,将谌某球按在床上。他面对着谌某球,用尽自己最大的力气掐住谌某球的脖子,谌某球的两只手分别抓住了他的两只手。在他坐在谌某球身上开始掐时,他已经懵了,没管谌某球,只顾着用尽自己最大的力气掐谌某球。这样持续了约十几分钟的样子,直到谌某球的双手软了,松开了抓着他的手,他看见谌某球已经晕死过去,才将自己的手松开。看到谌某球已经这样了,他心里想“原本不想搞死你的,既然已经是这样子了,干脆把你搞死算打”。于是他起身拿起放在门旁边鞋柜上面的一根红色电线,走回到床上,骑在谌某球的身上,两手各持电线的一端,右手将电线按顺时针方向将谌某球的脖子缠绕了一圈,在谌某球脑后交叉,然后他两手拳心朝上抓着电线用力对拉了约十几分钟。直到他感觉到谌某球没有气息了,他才松开手。快要天亮的时候,他怕别人打电话给谌某球,就将谌某球的手机关了机。天亮之后,他用被子将谌某球的整个身体盖好。大概上午10点多钟的样子,邻居仇某莲在他家禾场坪喊谌某球去打牌,他谎称谌某球到娘家去了。到下午两三点钟,他母亲喊他吃元宵,还要他给谌某球铲一碗元宵去,他又撒谎说谌某球到娘家去了。当天吃完晚饭,他回到掐死谌某球的房间,从火桶上拿起之前已关机的谌某球的手机,在抽屉里面的皮包中拿了谌某球的身份证,一起放在自己身上。他想好了一个小地名叫“向某湾里”的山,决定将谌某球埋到那里去。一直等到晚上12点,他在房间里捡了勒谌某球的电线,走到屋后捆了一把撇锄头和一把齐锄头,穿了一双套鞋,回到房间扛起谌某球,再拿了那两把锄头,从屋后上公路。他沿公路向下走到“竹芒塘”那里的小路斜着上竹山,走了一段之后,再横着走到山窝里,最后走到山脊上,那里除开竹子之外还有几棵松树。他放下谌某球的尸体,先用齐锄把土挖松,再用撇锄将土扒开。挖好坑之后,他将谌某球头朝上面,脚朝山下面,向天放到坑里面,上半身放直了,脚好像侧了一点,并将尸体稍微整理了一下,把谌某球的两只手放在身体两侧,用撇锄搭了挖出来的土将谌某球埋了。当时谌某球身上穿的是一身淡红色内衣,没穿鞋子,只穿了一双袜子。他用脚踩紧土堆的土,在旁边搬了一块脸盆大小、几十斤重的黑色油砂岩放在土堆上面,方便以后找得到地方。之后他原路返回,在那个窝里面转弯走到横路上,将电线丢在路下面,再原路回家。他将两把锄头放在自家打米机旁边的猪栏上面,将套鞋放在阶基上面。到早上7点钟的样子,他走到压水池下面公路,再沿着公路下面的小路下去走到一个潭边(辰山村一个叫“孟某坡”的山沟里面),将谌某球的身份证往潭下面的坎脚下方弹了出去,将谌某球的手机(手机电板被他之前取出来放在自家里间卧室的书桌上面)也丢弃在那个位置。他到邻居家喝完三朝酒,再到丈母娘家讲起正月十五日早晨谌某球就到娘家来了,并讲谌某球要出去打工,岳家人都讲谌某球没到家。后来,他以谌某球失踪为由向派出所报了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谌某国辩称自己不是杀害谌某球的凶手,谌某球系被他人所害。经查,谌某国归案后所作的六次有罪供述,对案发起因、作案经过、埋尸的细节及相关物证的丢弃地点均清晰一致,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印证谌某国供述的犯罪事实;谌某国就谌某球系被他人所害的当庭陈述,经查与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谌某国的辩护人提出,谌某国与谌某球的夫妻关系较好,谌某国不具备一定要致谌某球死亡的犯罪动机和主观心态;经查,谌某国因家庭矛盾与谌某球发生争吵、扭打,谌某国用手掐住谌某球颈部直至谌某球不能反抗,之后谌某国仍寻来电线,用力勒住谌某球颈部,直至谌某球停止呼吸,谌某国故意杀人的意图明显,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谌某国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谌某国对谌某球死亡原因的有罪供述,在细节上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不相符,谌某球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经查,谌某球死亡的直接原因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病理诊断图文分析报告、物证提取笔录、物证扣押清单及证人拾取物证现场位置的指认照片、证人证言和谌某国带领办案民警指认勒谌某球颈部电线丢弃地点的指认笔录予以证实,能够与谌某国关于作案手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谌某国采用双手掐和电线勒被害人颈部的手段,致谌某球死亡,在案发后掩埋尸体,隐瞒被害人下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故对谌某国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某东审 判 员 吴某波人民陪审员 张某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某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