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9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收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满天星火锅店”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的小型轿车,绕行北转盘向东行驶至建设路时,因见前方有交警查车,便调头行驶至“满天星火锅店”门口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每100毫升血液含105.74毫克乙醇。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蔡某、徐某的证言;查获及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及车辆信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含105.74毫克乙醇;被告人王某无前科证明;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