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木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木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286号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路西侧城市花园西区7栋4层-C7J4。法定代表人王西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木欣,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木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林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