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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石仕忠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98号罪犯石仕忠(曾用名石和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仕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石仕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0月19日、2014年5月14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342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石仕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仕忠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罚金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3836.5元,月均消费174.39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其经济账户余额为328.3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仕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仕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