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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裴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裴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裴有恒,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裴有恒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裴有恒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25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