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永才与仪征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才,仪征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33号原告田永才。委托代理人刘长新,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德,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才与被告仪征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兴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