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万盛装璜配件经营部、山西金正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万盛装璜配件经营部,山西金正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催13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万盛装璜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青龙街。经营者邹信峰。申报人山西金正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神山乡赵家营村。法定代表人于建业。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万盛装璜配件经营部因持有的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1600051/20696928,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5日,出票人为苏州长风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长风仪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金正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万盛装璜配件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苏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