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长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181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褚长恩,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上诉人褚长恩不服(2016)京0106刑初159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褚长恩称: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褚长恩提起的刑事自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长恩请求撤销(2016)京0106刑初159号刑事裁定书,并立案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褚长恩控诉李、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缺乏相应的罪证,故褚长恩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