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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9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5时30分许,在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马巷东段路北潍坊日报社报纸投放点,被告人盗窃当日潍坊日报、潍坊晚报、齐鲁晚报共计18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自被告人丁某处扣押潍坊日报4捆、潍坊晚报12捆、齐鲁晚报2捆,并发还被害单位;扣押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发还被告人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报纸、电动三轮车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人郑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丁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琪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