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19号原告荣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孙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