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19号原告荣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孙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