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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XX与张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华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华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华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华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华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