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张兴亮、刘登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张兴亮,刘登美,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行长。被执行人张兴亮,农民,)。被执行人刘登美,农民,),系被执行人张兴亮配偶。被执行人陈志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兴亮,刘登美,陈志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划拨被执行人张兴亮,刘登美,陈志强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