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某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37号原告某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于某某,总经理。被告王某某。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赵洁、人民陪审员葛增华、人民陪审员李爱玲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产权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洁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爱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