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芮小军与贾小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芮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贾某,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芮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我们性格不合,感情不睦,被告不干家务,经常私自离家出走,生活重担全落在我一个人身上。2006年5月被告趁我在西峰打工时离家出走,经我多处寻找,至今没有音信。我与被告己分居生活十年时间,感情己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退还我彩礼6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及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原、被告的结婚证书二份,用以证明其婚姻的合法性。3,西峰区肖金镇芮岭村委会的证明一份,2015年12月31日《陇东报》寻人启事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6日,原告芮某与被告贾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2006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29日,原告在《陇东报》刊登了寻人启事,但被告仍杳无音讯。又查,原告芮某与被告贾某结婚时,被告娘家陪嫁被子二床,原告购买了大立柜一件,25英寸电视机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现均由原告使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存款、债权及债务。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肖金镇芮岭村委会证明,《陇东报》寻人启事、被告母亲李珠女的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明材料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芮某与被告贾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短,未生育子女,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在2006年5月离家外出不回,二人分居生活至今,致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关于被告的陪嫁物及原告结婚时购买的财物,因被告下落不明,应归原告所有。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芮某与被告贾某离婚。2、被子二床、大立柜一件、25英寸电视机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归原告芮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芮某负担450元,被告贾某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