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董永亮与获嘉县亢村镇丰乐屯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亮,获嘉县亢村镇丰乐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民初382号原告董永亮。被告获嘉县亢村镇丰乐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顺印,任该村村长。原告董永亮诉被告获嘉县亢村镇丰乐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乐屯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乐屯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董永亮诉称,2015年3月份,被告丰乐屯村委会建有公墓,被告雇佣原告为公墓管理员,每月工资1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劳动报酬,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0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丰乐屯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董永亮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聘用协议一份,证明丰乐屯村委会聘用原告为公墓管理员,每月工资1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丰乐屯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丰乐屯村委会雇佣原告董永亮为公墓管理员,双方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劳动报酬,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0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与原告签订聘用协议,雇佣原告为公墓管理员,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但被告雇佣原告后未支付工资,由此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共计10个月的工资,因只够一个支付期间,剩余四个月份尚不满一个支付期间,故被告需支付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工资7200元(1200元∕月×6),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获嘉县亢村镇丰乐屯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董永亮工资款72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董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退回原告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