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与被执行人孙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栋,孙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栋,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立东,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与被执行人孙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立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立东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1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契丹大街分社内的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