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伟诉被告文杰、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伟,文杰,李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653-1号原告:李跃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文杰,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李永亮,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跃伟诉被告文杰、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查询到二被告,二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跃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