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赵根峰、苏清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赵根峰,苏清法,苏二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5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责人樊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保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根峰,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清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二安,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被告赵根峰、苏清法、苏二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潘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