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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永清、陈晓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清,陈晓碧,钟华兵,杨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6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清,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碧,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华兵,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秋荣,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李永清、陈晓碧因与被上诉人钟华兵、杨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李永清、陈晓碧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永清、陈晓碧的撤诉行为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清、陈晓碧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上诉人李永清、陈晓碧已预交),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李永清、陈晓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姚 兰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