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连吉与被执行人迟长城、盛利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吉,迟长城,盛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吉,男,汉族。被执行人:迟长城,男,汉族。被执行人:盛利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吉与被执行人迟长城、盛利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迟长城、盛利武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迟长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连吉执行款40341.60元、被执行人盛利武在40341.60元中应给付34147.80元的保证责任。2015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盛利武给付30000.00元,2016年1月26日,被执行人盛利武给付2500.00元,2016年3月31日,被执行人盛利武给付1088.00元,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盛利武给付525.00元,本院将上述款项如数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连吉同意被执行人盛利武部分全部结清。经调查,被执行人迟长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中(三)被执行人盛利武保证责任部分全部执行完毕,余款6193.80元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