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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树林与孟建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林,孟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林。被执行人孟建宏。申请执行人黄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建宏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孟建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建宏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建宏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