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文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90号罪犯张文成,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初中毕业,陕西省岐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蚌铁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2012年11月30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张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依法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0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