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日通电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日通电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182号之一原告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谷洪金,董事长。被告日通电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正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通电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通电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504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