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财保10号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孙凤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凯、王飘飘,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于人斌。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783488.1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783488.1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格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