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如意与王家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意,王家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791号原告:王如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家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意诉被告王家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如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王如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