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群福与达久伍达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福,达久伍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群福,男性,1973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达久伍达,男性,1974年8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群福与被执行人达久伍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年9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5)越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达久伍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久伍达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达久伍达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完毕,现已履行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越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袁 容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