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葛卿与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葛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卿。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