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平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定州市皮毛制革公司,王平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995���原告河北省定州市皮毛制革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环路。委托代理人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均。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定州市皮毛制革公司诉被告王平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定州市皮毛制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赵景强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