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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薄水明与周运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水明,周运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44号原告薄水明,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周运良,男,1955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薄水明诉周运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薄水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周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薄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水明撤回对被告周运良的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薄不明负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