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薄水明与周运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水明,周运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44号原告薄水明,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周运良,男,1955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薄水明诉周运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薄水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周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薄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水明撤回对被告周运良的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薄不明负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