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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堂金鸿家具厂与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堂金鸿家居厂,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88号原告东莞市中堂金鸿家居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一村中麻路33号-11,组织机构代码L4355997-4。法定代表人刘红日。委托代理人范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盘顺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工业区第62栋,组织机构代码763461227。法定代表人陈辉伦。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中堂金鸿家居厂与被告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堂金鸿家居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