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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53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538~653号(116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申请执行人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工业园书城路18号2-3层。法定代表人王显富,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116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134~0124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鄂01执538~65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显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134~0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盛世朝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134~0124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晏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富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