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汝辉与朱存中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辉,朱存中,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031-3号申请执行人汝辉,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委托代理人许凤杨,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大桥居委会陈庄。被执行人朱存中,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阳光绿苑。被执行人李翠,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朱存中、李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翠所有车号为皖KS92**号轿车一辆。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二次均以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汝辉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6000元抵付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翠所有车号为皖KS92**号轿车作价4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汝辉抵偿债务67842元,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汝辉剩余债务,继续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汝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 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