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保全诉被告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郝保全,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被告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法定代表人杜亮,镇长。委托代理人胡荣,系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全诉被告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保全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全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郝保全负担。审 判 长 马文娟代理审判员 王敬渊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乌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