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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收付与宋来飞、王文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收付,宋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197号申请人:王收付,居民。被申请人:宋来飞。被申请人:王文翠,系鲁L号牌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宋来飞驾驶的王文翠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轿车扣押于河山永顺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