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收付与宋来飞、王文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收付,宋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197号申请人:王收付,居民。被申请人:宋来飞。被申请人:王文翠,系鲁L号牌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宋来飞驾驶的王文翠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轿车扣押于河山永顺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