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淑宜与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宜,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宜,女,汉族。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梁遇成,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宜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屋、工商、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聪审 判 员 吴庆源代理审判员 杨体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莎 来自